本文介绍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和适用对象。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12个月,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包括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总结的案件,可以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且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法律分析
一、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12个月,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6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总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
结语
以上是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的解读。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同时,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还包括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总结的案件,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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