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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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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罪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并损害国家机关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招摇撞骗罪,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进行诈骗并使被害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罪名,对犯罪分子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则

法律分析

一、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具有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招摇撞骗罪,却仍然实施该行为。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指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即通过虚假的身份或地位,欺骗他人并获取利益。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一般情况下,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罪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及正常活动的行为。犯了招摇撞骗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会被人民法院会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犯罪情节严重的,会被人民法院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欺骗、诈骗等手段,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的主观方面。

该罪名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利益,即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欺骗、诈骗等手段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两个条件,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招摇撞骗罪的定性及刑罚的把握,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结语

招摇撞骗罪是指罪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并损害国家机关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招摇撞骗罪,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进行诈骗并欺骗他人获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而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犯罪分子也会被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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