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的联系、介绍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只有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人承担保证责任。介绍人在实体上无权利义务,恶意介绍人需承担民事责任。签字时应标明身份以规避风险。《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法律分析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一)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二)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三)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非借款人若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本文涉及《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结语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非借款人若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指导。请注意,本文涉及的《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因此需要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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