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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养子女上户口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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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收养关系成立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年满三十周岁的可以收养小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第一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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