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再婚后,如果女方无力继续抚养孩子、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或者孩子超过十岁愿意随父亲生活,包括女方重建家庭后又其他子女、而男方没有等情况,男方都可以申请要回抚养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应予支持,所以女方再婚可以要回抚养权的情形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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