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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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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民法典的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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