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行为包括四种形式:
(1)提供隐藏处所;
(2)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
(3)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
(4)作假证明包庇。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正在受追查或者正在逃匿的人,既包括已决犯也包括未决犯;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既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又具有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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