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该条规定,xx公司在何女士病假期间按其合同工资的70%发放工资是明显不合适的,因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问题是,该“原工资福利待遇”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是否应当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服装费等?如果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这些费用,那么xx公司直接向何女士补足30%的合同工资差额即可;如果包括这些费用,那么除补足上述差额外,xx公司还需将这些费用的平均值按月补偿给何女士。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何女士在遭受工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应当包括奖金、加班费等内容,xx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补足。
上述分析解决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问题,但这里仍有另外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即工伤职工可以在多长的时间内享受这种工资福利待遇,亦即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为多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工伤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为确定该期限,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为了确定a女的停工留薪期,律师向当地劳动部门做了相应了解,得出的结论是,何女士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在1个月左右,因为其伤口经治疗后1个月内完全可以愈合,并开始工作。另据向xx公司了解,何女士并未就其停工留薪期的延期问题向公司提出过任何书面申请,因此其1个月左右的停工留薪期也不存在延长的问题。因此,虽然xx公司负有义务补足何女士1个月左右的停工留薪期的差额,但没有义务补足其一年病假期的差额,因为其所享有的一年病假是xx公司对其进行的特殊人道待遇,xx公司完全有理由按照病假待遇向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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