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二个月。侦查终结期限届满仍不能完成的,可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
法律分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侦查期限管理与监督
《刑事案件侦查期限管理与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侦查期限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工作。侦查期限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规定的完成侦查活动的时间限制。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来说,侦查期限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管理与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侦查活动的及时、高效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期限的跟踪、评估和督促,可以有效提升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复杂案件可延长一个月,且特定案件可再延长二个月。此外,《刑事案件侦查期限管理与监督》对侦查期限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以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通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提升侦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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