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
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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