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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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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一般有五种出资方式具体如下: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普通合伙人有四个类型:
1、资金型的合伙人(资金合伙人);
2、资源型的合伙人 (资源合伙人);
3、管理技术型的合伙人(事业合伙人);
4、智慧型的合伙人(顾问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有五种权利:
1、享有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的权利;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是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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