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就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就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情形,要求行为人有故意的意思表示。
一、私自砍伐他人树木怎么处罚
偷砍树木一般是按照滥伐林木罪或者盗伐林木罪进行定罪处罚。具体而言,法律的规定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偷砍树木的处罚应该根据上述的规定来处理。
二、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区别
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犯罪对象不同。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自己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来进行采伐,以及无证任意采伐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罪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自己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都是属于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然而,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直接故意中还必须要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三、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条件?
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条件为: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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