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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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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控股合并指的是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的合并行为。

吸收合并(merger),或称兼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区别一:控股合并,在个别报表中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上控股合并就是一般的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方是股本等科目,该结转的结转。

区别二:控股合并,在个别报表中确认长期股权投资,金额等于应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和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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