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
被告:郦
被告:向某
请求事项:
1、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及相应的利息(还款期内利息按约定一千元计算,20xx年1月20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19日,被告向通过被告郦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当时说其开办公司缺少现金,急需周转一下,一个月就偿还,并愿支付利息五千元。加之被告郦愿意作为其担保,所以,原告就毫不犹豫地借给了被告向50000元。
但是,一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向催还借款时,被告向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或者干脆就说无力偿还借款,但被告向却驾驶着高级马自达商务车,还经常出入各种消费场所。迄今为止,被告向分文未还。原告找被告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郦也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及郦签字的《借据》为证。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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