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提起申诉。申诉的内容包括理赔标准、理赔金额等方面。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诉后及时处理,并在30日内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或者申诉人对保险公司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投诉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诉的理由、经过和结果等。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后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后及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向被保险人作出书面答复。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其理赔拒绝或者减少的理由,并通知被保险人行使申诉权利。保险公司不得在未说明被保险人的申诉权利的情况下拒绝或者减少理赔。
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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