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内容。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一般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由疏忽失误造成的意外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情况,如交通事故,生产事故,医疗事故,自伤事故。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 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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