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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超标如何处罚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法律分析:电动车超标的,一般会受到口头警告,严重的会处罚款或者扣留车辆。电动车最高车速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车辆重量超过四十公斤的电动车不准上路。旅客、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定的,给予警告。

根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如下:

1、对当事人能提供车辆来源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拒绝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2、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扣12分,罚款200元。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以拘留;

3、当事人有拒绝、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1年3月,、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但是判定是否“超标”的标准,仍是12年前出台的已被公认过时的电动自行车老国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十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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