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以及多重残疾的残疾人;
(二)残疾军人;
(三)因公致残。
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城市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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