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如下:
(1)融资主体不同。项目融资的融资主体是项目公司,贷款人或资金提供者根据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和项目竣工运营后的盈利能力提供融资条件。在常规公司融资中,融资主体是项目发起人,资金提供者或贷款人更多地考虑主体自身的声誉、资产状况、财务和担保;
(2)追索权的特征不同。项目融资最基本的特点是,对于融资主体来说,通常表现为追索权有限甚至无追索权。贷款人除项目资产及相关担保资产或信用增级安排外,不索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在常规公司融资中,通常需要完全的追索权。一旦融资主体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融资主体(公司)的资产处置来弥补;
(3)还款来源不同。项目融资的资金偿还主要以项目自身收入为主,以项目自身收入和资产为还款来源。在常规公司融资中,资金偿还来源是融资主体的全部资产和业务收入;
(4)担保结构不同。项目融资一般具有复杂的法律保障结构体系,以协调和平衡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利益,合理分担风险,实现各自的最佳目标。而传统的公司融资,担保结构相对单一,参与者相对简单,如股权质押、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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