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单位于每月28日前填写《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以下简称《支付月报表》),报送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支付月报表》与系统生成的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月底前生成本经(代)办机构的《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核对汇总表》(生表三)(以下简称《支付月报核对汇总表》)及其《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核对过录表》,经办人员审核签字后转同级财务,并进行支付业务结帐。
支付报表汇总上报与支付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支付业务结帐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生表五)一式四份(代办机构一式三份),业务岗经办人员审核签字后转同级财务两份(代办机构一份),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将其中一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于1日前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生表五)和数据报送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
二、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将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生表五)和数据进行核对后,汇总生成全市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生表五)及其《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过录表》,签字后于6日前转市社保中心财务岗。市社保中心财务岗于9日前将市中心《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过录表》报市财政,市财政于15日前将款项拨至区县财政和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及区县财政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保险基金拨至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后及时支付给参保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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