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旅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旅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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