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认定的情形包括:使用虚假的银行进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获得公司登记,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但以实物等出资,公司未实际使用款项进行经营,仅以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验资。单位可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
法律分析
虚假出资的认定有以下情形: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结语
虚假出资的认定情形多种多样,包括利用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及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等。单位可以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并对欠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及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等。在处理虚假出资问题时,需要严格依法认定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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