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职教师只是享有不低于公务员的待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内,国家公务员不可以在企业或者营利组织兼任职务。我国从业教师的禁止行为:
1、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2、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准”等行为。
3、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4、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低毁他人等行为。
5、禁止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狗私舞弊行为。
6、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8、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9、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一、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1、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4、退股权。
5、知情权。
6、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7、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总之,在编教师做股东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学校也没有权利因此就取消教师资格。教师成为学校股东之后,身为股东,具有的责任跟义务和公司的其他股东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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