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时发的土地证是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具体如下:
1、20世期发给农纪50年代土地改革时民的土地证,是地方根据法律规定,是一个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
2、当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1962年,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
3、对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土改时的土地证虽然没有收回,但实际上已失去法律效力。
土地证主要有3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变更土地属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均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同时更换证书。
以下情况也需要对证书进行更换:
1、户主变更:由于原户主死亡,或者是依法转让、互换承包地,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都是可以进行更换土地证的。
2、不动产权证的办理:2017年5月起,全国停发旧证,颁发新不动产权证。
农村房屋有房产证,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其中不动产证就包括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的统一证书。而且不动产权证是在宅基地确权的基础上颁发给农民的。农民一旦拥有了不动产权证,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就有了一定的物权价值,可以进入一定的交易市场使用。可以抵押贷款,可以依法转让等,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也有证可依了。
综上所诉,土改时候的土地使用证如果作如集体之间确权的证据使用了有效。已无效了。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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