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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养孩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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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领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公民领养女孩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人领养孩子,须夫妻共同领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较宽。具体问题可以向律师或当地民政部门详细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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