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可以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合伙经营的财产可分给一方,需补偿另一方一半价值。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需补偿另一方一半价值。离婚时未析出的共同财产可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但需适当照顾另一方。
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时,入伙的财产可分给该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在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应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如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对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如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该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另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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