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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刑事立案标准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1.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一、什么是占用林地

占用林地是国家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基本建设的需要,占有使用全民所有的林地。林地的占用只改变林地的占有使用权,不改变所有权。对林地应采取尽量不占或少占的原则。必须占用林地的,由占用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占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林地的处罚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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