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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