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规定,企业可以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以及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法律分析
看具体情况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的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只需凭借银行结算单就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要向对方开具,并缴纳。一般纳税人企业是不可开具利息收入的,直接记入财务费用。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拓展延伸
利息收入如何开具?
利息收入如何开具?当公司收到利息时,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开票操作。首先,确认收到的利息金额和来源,并核对相关凭证。然后,根据税法规定,填写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在上明确标注收到的利息金额,并注明为利息收入。最后,将交由财务部门进行登记和归档。请注意,开具时应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准确无误。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会计师的意见,以确保合规操作。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存款利息无需开具,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金融企业需开具并缴纳。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可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等。对于利息收入的开具,应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操作,确保准确无误。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会计师的意见,以确保合规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 【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 【票据形式的准据法】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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