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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有下列法律风险: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风险;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风险;以及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本付息的风险等。

一、高利贷的后果

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高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高利息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进入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二、高利贷怎么判断

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高利贷主要表现在:(一)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二)高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三)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三、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应该怎么办

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处理: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贷款的,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虽然表面上看,贷款人贷款的最终目的是收取利息和本金,但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目的似乎与贷款人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在实践中,贷款目的与借款人能否按时偿还贷款直接相关。

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目的,会使原贷款人的预期收益不确定,增加贷款人的贷款风险,最终导致贷款难以收回。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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