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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数额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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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出现下面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诉:1、造成被害者轻微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2、造成两千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五千元以上的伪劣商品,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6、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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