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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后补偿留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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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农村房屋被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看待,其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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