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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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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危险就可以成立,不一定需要产生某种危害后果。相反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破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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