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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