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为消灭,一般来说无法再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能因为公司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而被注销登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破产导致公司注销的,在破产清算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原公司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债权人无法再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总的来说,具体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分析。
一、公司分立债务可以给一家吗
公司分立之后债务可以只给其中一家,但需要提前告知债权人并与其达成协议,否则不可以自行分配债务。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都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有两种:
1.新设分立。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原公司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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