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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票补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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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动车补票可以在原票面注明变更信息,若车票丢失,车站另发新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旅客要求变径需补收票价时,车站可使用常备专用补价票或计算机票补价。补价时,应收回原票。

符合使用原票乘车的规定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第三十四条 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旅行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旅客同时提出变更座别、铺别和越站时,应先办理越站,后办理变更,使用一张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续费。遇有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1.列车严重超员;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站预留的卧铺;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三十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时,车站另发新票。列车上补票时,注明丢失。由于站车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旅客车票丢失时,站车均应填发代用票,在记事栏内注明“因××原因丢失”,将款额剪断线全部剪下随丙联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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