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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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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家庭装修设计时应考虑以下预防措施:
1、燃气设施应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及技工按规范安装,否则易留下安全隐患;
2、燃气管道不能穿越卧室和卫生间;有燃气设施的场所也不能睡人;
3、燃气表应安装在厨房内通风良好处,不能封入柜内;燃气管道应明设,不能埋入墙内或地下,以防有故障时不能及时发现和维修;
4、选购燃气具时应到指定正规的燃气具销售商场购买符合高原适配性的合格器具。根据相关规定,燃气具的一般报废年限为8年,到期自行更换,超期使用燃气具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5、嵌入式灶具要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不宜用橡胶管连接;嵌入式灶具的下部要设进风口以供应燃烧所需的空气;
6、燃气热水器应使用单独的排气烟道,不能使用家中的共用烟道或与卫生间排气管相连通。
综上所述,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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