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的程序如下。
1、变更的提出;
2、变更指示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施工合同在又下列情形下需要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一、施工合同的变更内容与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施工合同变更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的理解业主的意图,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新知识,有必要更改设计、原实施方案,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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