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第三十条,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有: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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