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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要出具什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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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向被追索人出示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有关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第一,当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持票人应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制作和交付拒绝证明。同时,承兑人和付款人也有义务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是持票人向被追索人表明其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未达到目的的依据,一方面可以有力地证明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未能得到行使;另一方面,有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证明,可以防止持票人有欺诈行为,维护被追索人的利益。第二,退票理由书是目前商业银行业务时使用的一种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凭证。通过银行结算时,有些情况下,因出票人的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付款,则银行就会拒绝付款,或者由于某种原因银行不愿意为出票人承担付款义务,也会拒绝承兑。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就会出具一份退票理由书;以表示拒绝承兑或付款。第三,无论是拒绝证明,还是退票理由书,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提示承兑的日期;提示付款的日期;拒绝或退票的理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签章等。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在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不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会给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造成障碍,甚至造成追索权难以实现,造成持票人的经济损失。对此,票据法规定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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