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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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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即要求确认法律关系、权利关系之诉,确认判决即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其存在的具体状态,而并非要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二)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而作出的判决,不具有执行性,没有给付内容。

一、确认之诉是否有诉讼时效的?

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而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

二、向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

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也不得受理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虽然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付诸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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