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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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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吸毒等恶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准许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吸毒等恶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情形。此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患有禁婚疾病、婚前缺乏了解、婚前隐瞒精神病、欺骗结婚登记或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等。

法律分析

离婚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以下这些:

1. 证明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证明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包括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等等。

一、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准许离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并非应当):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等等。

结语

离婚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恶习等。可准许离婚的情形包括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此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也可判决离婚,如一方患有禁婚疾病、婚前缺乏了解等。离婚是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充分准备和合理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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