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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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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活动中,根据买受方的不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分为:

(1)城市居民购买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1999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将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合同认定为无效。

(2)外地农村居民购买本村宅基地上房屋

如前述,一般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认为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应当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此,该类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3)本集体经济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这类合同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条件或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的,一般应当认定其有效。

对于上述农村房屋买卖无效合同的处理,司法实践中认为必须从纠纷的起因着手分析,慎重处理。在处理这类无效合同时,应当基于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原则,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从而确定出卖人对买受人应当进行的补偿;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亦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这样,一方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返还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重申了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无法享有所有者权利的原则;另一方面,判决出卖人补偿买受人损失,对农民处理自己房屋的行为进行制约,更否定了交易中诚信缺失方行为。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只有买卖合同的小产权房,拆迁补偿款属于谁

只有买卖合同的小产权房,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角度出发,至少应当按照公平补偿原则,综合考虑房屋用途、建造年限、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如果村民私自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且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同时,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的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由此可知,按照法律规定小产权房只能在恩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交易、流转,不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进行流转,尤其是城市居民是不能购买小产权房的。

虽然不能直接赋予小产权房合法性,但是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角度出发,也至少应当按照公平补偿原则,综合考虑房屋用途、建造年限、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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