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分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公司分立的条件是: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的程序是: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分立各方订立协议;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是否需要清算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需要清算公司的合并和分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合并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可以要求公司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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