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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拒绝被征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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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农民在征地时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如果农民不同意征地,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县级以上应协调解决。如果协调不成,批准征地的将作出裁决。对作出的裁决,农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复议决定不服,他们可以申请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拆迁补偿纠纷也可以通过申请协调或裁决来解决。

法律分析

如果农民不同意征地,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县级以上应协调解决。如果协调不成,批准征地的将作出裁决。对作出的裁决,农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复议决定不服,他们可以申请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不作为要不要复议前置

不是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

1、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二、征地赔偿纠纷怎么处理拆迁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裁决。”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结语

农民在遇到征地问题时,可以先申请协调或裁决。如果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县级以上应协调解决。如果协调不成,批准征地的将作出裁决。对作出的裁决,农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复议决定不服,他们可以申请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拆迁补偿纠纷也可以申请协调或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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