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隐瞒既往病史等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与事故无关,不影响保险事项的实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2.《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同解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退还保险费。
5.《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6.《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7.《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合同效力期间,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