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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开庭被告人没来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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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出庭的判决方式如下:
1、开庭,当事人应该到场。如原告无理由不到庭,法庭按照撤诉处理;
2、被告无理由不到庭的,法庭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同时判决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法庭判决的形式如下:
1、当庭宣判,它是指人民在开庭审理结束时,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宣判方式。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
2、定期宣判。它是指人民在庭审结束后另外选定一个日期宣告判决结果。根据上述规定第31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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