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要点是: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客观方面是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认定标准是:区分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必须具有劫夺人犯的目的;针对罪数问题,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
一、劫夺被押解人员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1、劫夺被押解人员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4)、客观方面由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押解人犯从广义上讲也属于一种公务活动,因此,劫夺被押解人员也具有妨害公务的性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本罪必须具有劫夺人犯的目的,而妨碍公务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的意图,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押解工作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2.关于罪数问题。行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夺被押解人员,造成押解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杀害押解人员后劫夺被押解人员的,或者劫夺被押解人员后为灭口又杀害押解人员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结语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需要符合以下犯罪构成:一般主体、故意构成主观方面、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秩序的客体、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构成客观方面。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和第十三条。在认定此罪时,需注意区分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本罪需具有劫夺人犯的目的,而妨害公务罪不具此目的;若行为人仅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押解工作,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造成押解人员伤害、死亡的情况,或杀害押解人员后劫夺被押解人员、又杀害押解人员的情况,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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