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论
1、非债务人主观原因不得变更该协议。从字面看,债务人主观原因可以变更协议。因此协议条款本身就存在问题。
2、对方要求涨价到140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为什么是涨20万,不是10万,40万?其次要看合同的条款有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事项。违约金属于意订之债,没有约定就不能主张。
3、另外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这件事情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毕竟推迟了2个月支付款项。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还是说的过去的。但是要额外再增加20万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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