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纳税人自开票使用规定:
(一)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前,检查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印制、装订方面错误,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启用。
(二)使用时票一次性复写,对应项目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真实、准确,并按顺序使用;如填开错误,应完整保存各联次。
(三)严禁私售、涂改、撕毁、转借、、填补、变造跳号、单联填开,跨单位、跨种类使用和在上弄虚作假。
(四)对作废的空白,应切角或加盖“作废”戳记。
二、税务窗口票规定:
(一)税务窗口开票时,应责成开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付款方注明开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有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开票。
(二)对应税项目,应在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款,在税票上注明相应的字轨号码。
(三)属于免税的,应在上加盖“免税”戳记。
(四)有证经营的,应在所开上注明有关证件名称及编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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